性騷擾事件場所主人之責任

        由於性騷擾事件頻傳,性騷擾防治法特別新增了場所主人對於性騷擾事件之責任,也就是說為了避免性騷擾事件的發生,特定的場所主人應採取一些預防措施,如果有性騷擾事件發生,場所主人也協助之義務:

場所

        依性騷擾防治法第7條規定之場所包含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於所屬公共場所及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防治措施

一、組織之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十人以上者,應設立申訴管道協調處理。

二、組織之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三十人以上者,並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且公開揭示之。

協助義務

        如果上述之場所有發生性騷擾事件時,應採取下列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並注意被害人安全及隱私之維護:

一、協助被害人申訴及保全相關證據。

二、必要時協助通知警察機關到場處理。

三、檢討所屬場所安全。

罰則

        如果場所主人沒有盡到上述的防治義務,主管機關得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8條第1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如果未盡到協助義務致被害人權益受損者則依同法第2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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