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筆遺囑可否用蓋章代替簽名
日前有新聞報導,有老婦人生前立遺囑,表明要將3000萬的祖產留給孫子,但是,因為律師沒有讓老婦人親自簽名而是以蓋章代替簽名,導致老婦人過世後,律師代筆的遺囑效力出現問題,本文涉及的遺囑種類屬於民法第1194條之代筆遺囑,試就此說明如下:
代筆遺囑之要件
依民法第1194條之規定,代筆遺囑,先由遺囑人指定見證人,人數要在三人以上,而後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並由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再明確記載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即完成,但遺囑人如果不能簽名時,應按指印代替簽名。
是否得以蓋章代替簽名
代筆遺囑需要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但是民法第3條又規定,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在此情形下遺囑是否有效?學者們有採否定說,也有採肯定說,現行的法院見解大多採否定說,認為親筆簽名得以由立遺囑人的筆跡來判斷遺囑的真偽與否,因此,民法1194條屬於民法第3條之例外規定。
而此次新聞的案件來看,老婦人於蓋章時全程皆有錄影,也知曉遺囑之內容,如果以實務原本的利由來看,似乎站不住腳。因為影片即可知道老婦人的真實意思,所以從學術的角度出發實務的見解有些不知變通。但就當事人的利益來看還是要以實務見解為主,畢竟錢都花了,親自簽名或蓋手印可以解決日後的紛爭,實在不需要再省下親自簽名這道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