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證人

        實務上不時會有人收到地檢署或是法院以證人身分傳喚民眾到庭作證的傳票,排除債騙集團的假傳票,證人可以拒絕到庭作證嗎?

        證人是指刑事訴訟程序中,當事人以外之第三人,也是對待證事實親自見聞之人,對於法院或偵查機關發現真實之目的中佔有重大之地位,因此,證人有出庭陳述的義務。

證人之義務

  • 到場之義務

證人經法院或檢察官合法傳喚後,如果沒有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由此可知證人有到場之義務。

  • 在場之義務

依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證人在法院陳述完畢後,沒有得到審判長之許可,不得擅自退庭。

  • 具結與真實陳述之義務

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者,得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於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項但書情形為不實之具結者,亦同。

  • 作證義務

依刑事訴訟法第176條之1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案件,有為證人之義務。

違反義務之法律效果

        如果收到傳票,原則上證人都應該到庭,如果收到傳票而不到場,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

        如果是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者,又或是有不實陳述等情形,得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