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防治法中的被害人保護

由於舊的性騷擾防治法就著重於性騷擾防治而對於被害人的保護反而不足,112年的新法特別增加被害人保護專章,期待讓被害人於申訴前後可以受到法律上更完善的保護。

強化被害人隱私保護

        由於任意揭露被害人的個人資料侵害被害人隱私,且也有可能造成檢討被害者的現象,在此等情形下無異於是對被害者的二次傷害,因此新法限制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任何人原則上不得以媒體或其他方法公開或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因職務或業務知悉被害人身分之資訊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如果是媒體及職務或業務知悉被害人隱私之人違反保護義務得依第26條規定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並得沒入第十條第一項規定之物品、令其限期移除內容、下架或其他必要之處置。如果是上述的任何人得處以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被害人保護服務

        在性騷擾事件調查過程中,不免會再次影響被害人的身心狀況,調查機關應視被害人之身心狀況,主動提供或轉介諮詢協談、心理輔導、法律協助、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

損害賠償責任

        性騷擾防治法第125條直接明文規定,行為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權勢性騷擾者,法院並得因被害人之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一倍至三倍之懲罰性賠償金。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