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屬的拒絕證言權
老王涉嫌數宗毒品案件,偵查中檢察官傳喚小美,以證人身分傳會其到案,小美可否行使拒絕證言權?
證人義務
依刑事訴訟法第176條之1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案件,有為證人之義務。由此可知,每個人皆有作證之義務。
因身分關係的拒絕證言權
刑事訴訟法第180條規定得以因與被告有特定身分關係證人得拒絕證言,此為情理法兼顧之立法展現,其目的在於司法機關在發現真實的過程外,也須顧慮人倫價值,因此具備下列身分者得拒絕證言:
一、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二、與被告或自訴人訂有婚約者。
三、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現由或曾由被告或自訴人為其法定代理人者。
告知義務
刑事訴訟法第185條第2項規定,證人與被告或自訴人有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之關係者,應告以得拒絕證言。由此可知,如果證人與被告有前述的三種身分關係,不論是檢察官或法官於訊問證人時都一定要告訴證人他有拒絕證言之權利。
本案,檢察官以證人身分傳喚小美,小美與被告老王有夫妻關係,依法有拒絕證言權,如果小美不知得行使拒絕證言權,檢察官也有告知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