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性騷擾事件之通報

        今年性騷擾事件頻傳,對於社會上的性騷擾案件有極多的犯罪黑數,也就是說有很多性騷擾事件並未被大眾發現,而是由被害人自行承擔。而學校相較於社會,是一個更封閉的系統,因此,發生性騷擾案件時更不容易被外人知悉,更有甚者,校方常常為了校譽也會幫忙遮掩性騷擾案件,導致被害人孤立無援,有鑑於此,立法者訂定性別平等教育法,其中一部分即是明定校方知悉性騷擾案件的通報程序,以下就此程序做介紹:

通報義務

        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2條規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別事件,應立即通報學校防治規定所定學校權責人員,並由學校權責人員依下列規定辦理,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也就是說學校的職員只要有聽聞到可能有相關性別事件發生就有通報的義務,而不是有確實的證據後才可以通報,並且需在24小時內完成通報。

通報單位

通報單位有兩個,分別為學校主管機關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向當地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學校的主管機關就是同法第6條的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申請調查

        校園性別事件發生後,申請調查的對象不限於被害人,依33條第2項之規定,任何人知悉校園性別事件發生時,就可以向學校或主管機關提出檢舉。機關接獲檢舉或申請調查後,應於三日內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並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被害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申請人、被害人或檢舉人在期限內未收到通知或接獲不受理通知時,以次日起二十日內,得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校或主管機關申復。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於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調查時間,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超過一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被害人、檢舉人及行為人。也就是說4個月內要完成調查,調查完後還要通知申請人或被害人、行為人。

對調查結果不服

        學校或主管機關應於接獲調查報告後二個月內,應自行或移送相關權責機關依本法或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議處,並將處理之結果,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申請人、被害人、檢舉人及行為人。對於此結果有所不服的話,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校或主管機關申復。如果行為人是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者,申請人或被害人得逕向主管機關申復。此目的即是避免官官相護的情形,可以直接跳過校園內的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相關罰則

        如果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別事件沒有在24小時內完成通報,或是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騷擾、性霸凌、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事件之證據等情形,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如果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別事件,沒有將該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或是另設調查機制,此時該調查結果無效,並得對相關人員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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