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罰
為了維持行政秩序,國家對於人民違反行政義務之情形有處罰之權限,對人民之違反義務行為所做出的處罰,此即為行政罰,國家藉由處罰之方式來達成特定之行政目的。
行政罰之種類
依行政罰法第1條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適用本法。由此可知行政罰的種類分為罰鍰、沒入及其他種類之行政罰。
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
一般人都可從文義上得知罰鍰及沒入之意思,但甚麼是其他種類的行政罰呢?此即具有下列裁罰性質的行政處分:
- 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
包含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止使用、禁止行駛、禁止出入港口、機場或特定場所、禁止製造、販賣、輸出入、禁止申請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
- 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
如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處分。
- 影響名譽之處分:
常見的有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 警告性處分:
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