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獨虛偽意思表示

        阿豪向小范索要一支智慧型手機,小范並無贈與之意思但仍口頭上答應,此時小販與阿豪間的贈與契約是否成立?

意思表示

        契約成立之前提要件需要意思表示一致,也就是說表意人表現於外部之行為,與心裡所想之內部行為必須一致,如A向通訊行表示欲購買Iphone手機一台,他將內心想買手機的想法告知於通訊行,此即為意思表示。

        而單獨虛偽意思表示即是意思表示不一致的一種態樣,即表意人內心所想與表示於外的行為並不一致,其內部意思欠缺效果意思,如本案小范並無贈與手機之意思,但對外仍有贈與的表示即是單獨虛偽意思表示。

法律效果

        民法第86條規定,表意人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無效。由此可知,原則上我國採表示說,其原因在於,若每個行為都一定要探求當事人的主觀真意,實在不利於交易流通及交易案全之維護,因此,原則上仍有其效力;但同法亦有但書,其情形為相對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也就是說相對人明知,表意人所想的意思與所表示的內容有所出入,此時該表意行為無效,如一個時常愛說大話的甲對朋友說要送朋友一台重機,朋友聽到後,知道甲又在唬爛,但不想把氣氛搞僵就隨口答應,此時甲的意思表示無效。

 

本案,除非阿豪明知小范無贈與之意思,否則其意思表示仍有效,二人之贈於契約仍然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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