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擅自進入已出租的房間

近日有房東為了要漲夏季電費,擅自開房客的門進門索要電費,房東的行為是否違法?

已出租的房間房東可以擅自進入嗎?

        每隔一段時間電視新聞都會出現房東在未經房客同意下進入已經出租的房間,理由五花八門,有修繕房屋或電器設備、檢查房客是否破壞租賃物、在租約快到期時事先代他人來看房…等理由,也許房東主觀認為房子是他的,他想怎麼使用都可以,但實際上當租約簽訂後,房東雖然仍保有房子的所有權,但房子的使用收益權除非契約有特別約定,原則上即歸屬於房客,此時,房東自然不得擅自進入出租物,否則就有違法的風險。

侵入住居罪

        刑法第306條規定,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同法第2項復規定,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只要房屋租出去後就算是房客的住宅,即使房東有該房屋的所有權也不得擅自進入,否則就會違反刑法侵入住居罪。就算房客一開始同意房東進入屋內,但房東堅持不離去而仍然留在房屋內時,也會成立本罪。

 

        由此可知,房東將房屋出租後原則上即不得擅自進入出租物,就算有正當的事由也建議要盡量經過房客同意,以免房東自身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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