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衝突迴避
近日現任新竹市長被爆料,出入坐名車、住豪宅,且男友干預新竹市政等,有議員說市長違反利益衝突迴避,而甚麼是利益衝突迴避?誰該遵守呢?說明如下:
利益衝突
利益衝突是指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得因該人員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者。而利益包含財產及非財產利益,前者是指、動產、不動產。現金、存款、外幣、有價證券。債權或其他財產上權利。其他具有經濟價值或得以金錢交易取得之利益;後者則是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在服務機關(構)團體、學校、法人、事業機構、部隊之任用、聘任、聘用、約僱、臨時人員之進用、勞動派遣、陞遷、調動、考績及其他相類似之人事措施。
適用對象
受利益衝突迴避法規範的對象只限於公職人員,而公職人員之定義在利益衝突迴避法有明確的規範:
一、總統、副總統。
二、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幕僚長、副幕僚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三、政務人員。
四、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校校長、副校長;其設有附屬機構者,該機構之首長、副首長。
五、各級民意機關之民意代表。
六、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其出資、捐助之私法人之董事、監察人與該等職務之人。
七、公法人之董事、監察人、首長、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八、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執行長、秘書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九、法官、檢察官、戰時軍法官、行政執行官、司法事務官及檢察事務官。
十、各級軍事機關(構)及部隊上校編階以上之主官、副主官。
十一、其他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校及附屬機構辦理工務、建築管理、城鄉計畫、政風、會計、審計、採購業務之主管人員。
十二、其他職務性質特殊,經行政院會同主管府、院核定適用本法之人員。
如果依法代理執行上述公職人員職務之人員,於執行該職務期間亦屬本法之公職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