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判決確定後之拒絕證言權

        阿明曾經購買並施用海洛因遭法院判決確定,而後檢警查出販賣毒品的藥頭是老王,試問,若檢察官以証人身分到庭接受訊問,阿明可否主張拒絕證言權?

拒絕證言權

        依刑事訴訟法第181條規定,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與其有前條第一項關係之人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得拒絕證言。由此可知,如果證人的陳述會造成自己或是配偶、特定親屬內之家人或家長、婚約者、現為或曾經為被告或自訴人之法定代理人…等,受到刑事訴追,就可以主張拒絕證言權。

拒絕證言權之例外

        刑事訴訟法第181條雖規定證人有拒絕證言權,但其規範內容為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與其一項關係之人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得拒絕證言。如果受傳喚的證人已經受刑事處罰後,是否有拒絕證言權?最高法院認為,第181條的規範目的在於免除證人如果據實陳述會受到刑事處罰,如果不具實陳述又會受到偽證罪處罰,證人會因此陷入抉擇困境,惟證人如果在該案已受刑事訴追且受到處罰,則無此問題之產生,在此情況下則不能主張第181條之拒絕證言權。

 

        本案,阿明購買並施用毒品之案件已告確定,並無「恐」因陳述致自己受刑事追訴或處罰之情形,因此,他在老王的販賣毒品案件中不得主張刑事訴訟法第181條之拒絕證言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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