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分之停止執行

        阿明的房屋樓頂被行政機關認定是違建,行政機關限期要求阿明自行拆除,如果期間屆至,仍未拆除,行政機關將會強制拆除系爭違建,如果行政機關限定期間已滿,但阿明已經提起訴願,是否暫時免予拆除系爭違建?

原則上不停止執行

        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原行政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由此可知,原則上在訴願結果尚未明瞭前,行政機關不會因為當事人提起訴願就因此停止執行。

例外情形

        訴願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者,或原行政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並非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受理訴願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就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停止執行。第3項規定,行政法院亦得依聲請,停止執行。因此,可能可以暫時停止執行的情形有:

  • 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者
  • 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

        在此二種理由下,當事人得向處分機關、受理訴願機關或行政法院申請停止執行,如果當事人並未聲請停止執行,原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也可以依職權主動停止執行。但是,你要行政機關自己打自己的臉的機率不大,所以為了保護自己的權益,還是建議當事人主動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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