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之屬地主義

        宜蘭籍的遠洋漁船在公海捕魚,船上的印尼籍船員A、B、C,三人因為平日遭受本國籍的船長虐待,一日A、B、C三人終於忍受不了船長的行為,於是共同殺害該名船長,試問A、B、C之殺人行為是否受我國刑法效力所及?

        我國刑法在制裁的範圍上有其限制,並非在地球上任何一個角落犯罪皆屬於我國刑法的管轄範圍,但因為全球化的影響,跨國犯罪越來越盛行,最近的緬甸詐騙案即是一例,究竟我國刑法效力到哪,我大致說明如下:

屬地主義

        我國原則上採的是屬地主義,也就是說只要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就適用我國的刑法。如果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者,視為我果領土的延伸,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刑法第3條就是採屬地原則。

跨國犯罪之情形

        就如之前提到,由於全球化的影響,犯罪的範圍已不限於一時一地,往往會出現犯罪行為地與犯罪結果地會在不同國家的情形,於此情形下,只要犯罪有關的地點沾到我國領土,該犯罪行為就受到我國刑法的約束。

 

        本案先不論刑法第8條之適用問題,既然該漁船屬於我國國籍,縱然航行在公海,在船上仍視為我國領土的延伸,自然受我國刑法之效力所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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