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避難
緊急避難之所以可以成為阻卻違法事由,其法理基礎是基於風險的分擔,由於現代的社會是由人與人組成的有機連帶社會,要面臨各種無法預料的風險,為了降低風險的發生及減少風險所帶來的損害,因此,在權衡利益之後,法律特別允許將風險與他人共同分擔的一套制度即所謂的緊急避難,由於與正當防衛相較其正當性基礎較弱,因此,被告主張緊急避難來阻卻違法的要件較正當防衛更為嚴格。
危難情狀
要主張緊急避難的前提需要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避難行為才屬於緊急避難行為。而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危難情形即是危難情狀。而此危難與正當防衛不同,不限於人的行為,其他非人為性的情況,只要會侵害上述法益,就屬於危難情狀。
避難行為
行為人因緊急避難所主張之避難行為也要符合適當性、必要性及非權力濫用等要件,此等要件與正當防衛相同在此就不多做贅述,由於緊急避難是一種將風險轉嫁他人的行為,因此,要主張緊急避難還要符合法益優越性,也就是說行為人要保護的法益必須要大於所犧牲的法益,例如,今天行為人走在路上遭到野狗攻擊,該行為人隨手拿起路人的雨傘攻擊野狗,擊退野狗後路人的雨傘也因此毀損,此時行為人是為了保護自己的身體法益而犧牲路人的財產法益,身體法益大於財產法益,此即符合法益優越性。
法益的優先順序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
避難意思
避難意思也就是說行為人在侵害他人法益的當下,主觀上是基於避免自己或他人之法益受侵害所做出的防衛行為,而非基於其他理由,如趁機洩私憤等事由。
在符合上述要件才可以主張緊急避難來阻卻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