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括拒絕證言?

概括拒絕就是可以全部拒絕得意思?也就是說被訊問的人如果有拒絕回答問題的權利,是直接拒          絕回答所有的問題,還是要分別針對訊問者所提出各自的問題來分別拒絕,如檢察官在訊問過程中,問了3個問題,分別為Q1、Q2、Q3被訊問者是針對三個問題分別主張拒絕權,還是要根據問題本身性質來個別主張拒絕權?

        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由於被告有不自證己罪之權利,因此,刑事訴訟法第95條賦予被告有保持緘默的權利,也就是說被告在面對訊問或詢問時,可以從開始到結束一路保持緘默到底,至於證人的拒絕證言權呢,則有不同的規定。

證人的拒絕證言權

        由於之前有詳細介紹證人的拒絕證言權了,這裡只做簡單論述,證人的拒絕證言權有:刑事訴訟法第179條公務關係的拒絕證言權、第180條身分關係的拒絕證言權、第181條因利害關係的拒絕證言權及第182條因業務關係的拒絕證言權。

可否概括主張

        面對檢察官或法官的訊問,證人可不可以概括主張拒絕證言權,拒絕回答訊問者的所有問題?最高法院見解認為,要視證人性質而定,也就是說依上述的拒絕證言權來源做區分,因身分關係所生的拒絕證言權,由於其立法目的就是要保障人倫關係,如果證人一開口就有可能破壞人倫價值,所以第180條的拒絕證言權可以概括主張。

        而第181條因利害關係與第182條因業務關係則因並非所有問題都會侵害立法者所欲保護的權利,也就是說不是所有問題都會揭露自身犯罪或是業務信賴關係,所以這兩類的證人要根據訊問者的問題來分別主張,如檢察官所問的問題會讓證人證明自己有犯罪,證人就可以主張拒絕證言權,反之如果不涉及利害關係,證人就有義務回答檢察官的問題。

        至於第179條因公務關係的拒絕證言權,實務並未說明可否概括主張,但本文認為也要如第181條及第182條的見解視個案問題來主張。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