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關係人
最近新竹市長男友疑似干政的新聞鬧得沸沸揚揚,先不論干政行為有無違反利益衝突迴避法,本文探討「男友」這個身分是不是屬於利益衝突迴避法之關係人:
公職人員
之前有提過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中的公職人員明確規定於本法的第2條,其範圍包含正副總統、各級機關之正副首長、公營事業之正副首長、政務人員、民代…等人員。市長屬於該市政府之首長,自然有本法之適用。
關係人
利益衝突迴避法所規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
一、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二、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三、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但依法辦理強制信託時,不在此限。
四、公職人員、第一款與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類似職務之營利事業、非營利之法人及非法人團體。但屬政府或公股指派、遴聘代表或由政府聘任者,不包括之。
五、經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
六、各級民意代表之助理。
如果公職人員與其關係人在執行職務時,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的情況下,公職人員就要迴避。這時候會有個問題「男友」或「女友」這類的身分是否是利益衝突迴避法的關係人?更明確的說男女朋友是否屬於第3條第1項第1款的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根據法務部的函釋共同生活之家屬應依民法第1123條規定,限於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者。如果是公職人員登記於同一戶籍內,而無共同生活不屬之。由此可知,共同生活之家屬,至多只能擴張解釋到有婚約之未婚夫妻,尚不及於男女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