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之撤回

        老王於112年10月1日立遺囑,該遺囑的內容為老王死後要將其名下的汽車贈與A,但同年的10月15日,老王又再立了一份新的遺囑,內容是要將同一部汽車贈與B,試問,這兩份遺囑的效力為何?

遺囑之撤回

        依民法1219規定,遺囑人得隨時依遺囑之方式,撤回遺囑之全部或一部。也就是說,遺囑人可以隨時撤回自己所立之遺囑,但遺囑人需要有行為能力,而遺囑的撤回不得太過隨意,由於先前的立遺囑時有一定的要式行為,所以撤銷遺囑時不得以口頭或一般書面為之,而是以另立遺囑之方式為之,但不要求須與前遺囑定立相同種類的遺囑為必要。

擬制撤回

擬制撤回遺囑又有下列以下情形

  • 前後遺囑相牴觸:前後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之部分,前遺囑視為撤回。
  • 行為與遺囑相牴觸:遺囑人於為遺囑後所為之行為與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部分,遺囑視為撤回。
  • 塗銷與廢棄:遺囑人故意破毀或塗銷遺囑,或在遺囑上記明廢棄之意思者,其遺囑視為撤回。

 

        本案老王分別在前後遺囑內都贈與同一部汽車給不同的人,此兩份遺囑即是民法第1220條前後遺囑相牴觸之情形,其牴觸之部分,前遺囑視為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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