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因自身過失受傷得否請領慰問金
一般人都認為公務人員是鐵飯碗,不僅薪水穩定,且有相當優渥的加給或是補助,慰問金也是相關的福利保障之一,但對於公務員在執行公務上自招的傷害可否申請慰問金,公務人員保障法並無明文規定。
慰問金
慰問金的法源依據是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1條第2項前段規定:「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致受傷、失能或死亡者,應發給慰問金。」係國家對公務人員執行職務發生意外所為保障,乃保障人民服公職權之具體化。從法條當中只說應發給慰問金,並未說明故意、過失的問題。
意外之定義
依據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3條對於意外的規定,意外是指非由疾病引起之突發性的外來事故。依本辦法發給慰問金者,其受傷、失能或死亡與執行職務時所發生之意外,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為限。所以,我們可以從「外來事故」得知,意外不包含因公務人員本身之疏忽所導致的事故。因此,依慰問金發給辦法的規定,自招之傷害或死亡不須發給慰問金。
憲法法庭之見解
憲法法庭任認為,基於國家對人民服公職權之保障意旨,其所稱之「意外」,本不限於單純因外來危險源所致之事故,尚應包含因公務人員本身之疏忽所致者。公務人員保障法關於慰問金的規定本就沒有分是否基於公務人員的故意或過失所自招的傷害來決定是否發放慰問金,而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3條中關於「外來危險事故」部分,增加公務人員保障法所無之限制,牴觸憲法第18條人民服公職權之保障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