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避難之例外

        近日發生屏東工廠大火燒死4名消防員的憾事,一般人如果遇到危險時得以主張緊急避難,但有特殊身分之人呢?如警察或是消防員遇到危難情狀可不可以主張緊急避難?

緊急避難的要件

        緊急避難的要件需客觀上有危難情狀與行為人有避難行為,主觀上乃基於避難意思,此部分之前已經詳述,所以在此只做簡單敘述。

例外不得主張之情形

        刑法第24條第2項規定,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也就是說,行為人具備公務上或業務上身分之人,較常見的如警察或消防員,有遭遇特定的危難情狀時,不得主張第24條第1項的緊急避難。你能想像你遇到火災或是街頭搶案,消防人員跟警察跑得比你還快會是怎麼樣的情景嗎?立法者就是避免有此情形發生才會有此規定。

       但是關於第2項特殊主體的限制並非絕對限制,會有第2項的規定是避免特定義務之人員有消極不作為的情形,立法者才有此規範,但並非要求擁有此特殊義務之人隨時準備殺身成仁,此舉不但違反人性,也不符合社會成本,試想,國家要培養一個合格的警消人員,其背後要花費多少人力與物力。在此之下,當特殊義務之人遭遇的危難已經處於隨時失控的狀況,再不迴避極有可能對自身的生命、身體有重大危害時,如這次的屏東科技廠大火案,若現場指揮人員發現廠區內有極度危險的化學藥劑時,即可要求消防人員立即退出火場,做出合理且適當的避難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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