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犯罪之刑法效力
之前有談到如何判斷我國的刑法效力所及的範圍,從刑法的規定可知,我國是以屬地主義為主,屬人主義為輔,在此情形下依刑法之規定就可以解決大多數的問題,但由於歷史的緣故,當我國人民在對岸犯罪時是屬於我國領土內?又或是我國領土外?此問題每隔一段時間就會被拿出來討論。
關於大陸地區是否為我國的領土,常因政治因素而爭論不休,但實務上一直有明確的見解,最高法院以憲法第4條出發:「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但由於現在已經沒有國民大會了,所以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規定,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不適用憲法第四條、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從這兩個條文的規定可知,現今的領土變更須由立法院提出,再由人民投票決議。而我國雖然每隔個1至2年都有政治人物在吵這個議題,但至今立法院還未提出領土變更案,更遑論走到公民投票程序。
在立法院未提出領土變更案前涉及到兩岸人民權利義務等相關事務,通常都是依增修條文第11條規定,以法律訂定特別規定。而這部法律即俗稱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在此條例第2條則明確規定,大陸地區是指台灣地區以外的中華民國領土。依此規定,中國也算是我國領土。
最高法院即從此推論導出,大陸地區雖然因為事實上的障礙為我國統治權所不及,但既然屬於我國領土,在大陸犯罪害是要受到我國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