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之自訴

        通常我們在新聞上面看到的案件都是經由檢察官偵查後再向法院提起公訴,如果原告不信任檢察官有沒有其他提起訴訟的程序呢?答案是肯定的,刑事訴訟法中的自訴程序即是當事人自力救濟的一種手段,但自訴程序需要注意以下的事項:

律師強制代理

        刑事訴訟法第319條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同法復規定,前項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刑事案件的自訴要求一定要律師代理,其原因在於避免民眾濫訴,將民事案件誤當刑事案件提出而浪犯司法資源。

提出自訴狀

        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自訴,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自訴狀並記載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犯罪事實及證據及所犯法條。自訴狀應按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

自訴之限制

        並非所有刑事案件只要原告有錢請律師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自訴,也有特定的刑事案件原則上只能由檢察官提其公訴:

  • 對於直系尊親屬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訴。
  • 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已不得為告訴或請求者,不得再行自訴。

        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但告訴乃論之罪經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或依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三第二項後段裁定而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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