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教育法之適用範圍
由於性騷擾案件頻傳,為了避免性騷擾事件的發生今年修正了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平等工作法,學校也不時出現性騷擾事件,教育部也藉此機會提出修正性別平等教育法,其中將其適用範圍過大:
適用範圍
依舊法第2條規定的學校只限於公私立各級學校,為了加強教育場所的保護特別明文將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警察各級學校及少年矯正學校等機構明列在第2條的學校範圍。
得提起救濟之人
舊的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4條規定,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之人為學生及法定代理人,但有鑑於現今的家庭形式,法定代理人未必會與受害的學生工同生活,受害的學生有可能因師長的壓力或身心創傷等因素而無法尋求幫助,因此新法第25條規定,將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之人及學校或主管機關的告知義務的對象擴張至實際照顧之人,讓被害人可以得到更完善的保護與救濟。
擴張受侵害的態樣
舊法的校園性別事件限於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新法將校園性別事件的態樣明文規定在第2條,指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所涉及之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及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行為皆屬於校園性別事件
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行為是指校長或教職員工與未成年學生發展親密關係,或利用不對等之權勢關係,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學生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