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上訴

        老王與阿明常因細故爭吵,某日老王為了給阿明一點教訓,跑到阿明的車庫內砸車,老王尚未動手就被阿明壓制,檢察官對老王侵入住居及毀損之行為提起公訴,一審判就侵入住居部分為有罪判決,毀損部分認定為無罪,老王就侵入住居提起上訴,效力是否及於毀損罪?

        對於上訴不可分之規定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348條,此條文於110年時曾經做出一次重大修正,舊法規定,對於判決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也就是說,在110年以前,被告對判決之一部分提起上訴,縱然對其他有關係部分未一同提起上訴,二審法院亦得對有關係部分一同審理,以本案為例,因為老王一審毀損被判無罪,當然只會想就侵入住居罪部分上訴,在舊法時代,二審法院得就毀損部分審理。

        但在單一案件中二審法院就被告未上訴之部分審理會造成突襲性裁判,並有違當事人進行主義,因此,110後新法做出修正規定,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有就是說具有單一性案,被告一部有罪其他部分無罪的情形下,就有罪部分上訴,二審法院原則上也只對有罪部分審理,以本案為例,二審法院在審理老王上訴之案件,由於毀損部分在一審判決為無罪,二審只會對侵入住居部分審理。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