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繼承之財產,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是否要參與分配

        老王與小美本為夫妻,二人並未訂立夫妻財產制,在二人婚姻關係存續中老王繼承其父的遺留的A屋一棟,二人離婚後A屋是否要平均分配?

未約定夫妻財產制

        依民法第1004條規定,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本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同法1005條又規定,夫妻如果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不須分配之財產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也就是說當夫妻雙方離婚時,如果離婚前採法定財產制,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慰撫金不須在離婚後與他方平均分配。

 

        本案老王的A屋是因繼承所取得的財產依民法第1030條之一第1項之規定,他在與小美離婚後,其A屋不須與小美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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