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安全駕駛罪
老王與朋友聚餐後飲酒,喝了兩杯啤酒休息一陣子後想說酒已經退了,遂騎車回家,其精神狀態與常人無異,也未達到不能駕駛的程度,但老王遭警察臨檢後酒測值仍超標,老王是否違反刑法第185條之3不能安全駕駛罪?
駕駛行為
不能安全駕駛罪的構成要件需行為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動力交通工具是指以機械力,如引擎或馬達為動力來源的交通工具,此類常見的交通工具不僅汽車、機車,也包含水上或空中的動力交通工具。如果行為人酒後騎自行車,由於自行車並非屬於動力交通工具,並非本罪的行為客體,所以喝酒後騎自行車不會被處以刑罰,但須注意仍有行政罰的問題。
行為情狀
本罪的行為情狀有三,包含: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需注意的是由於本罪屬於抽象危險犯,只要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就構成犯罪,不論行為人是否清醒、走路是否能走直線皆在所不問。
本案,老王的酒測值已超過刑法的規範,不論其意識清醒,老王皆已違反刑法之不能安全駕駛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