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完油不付錢的刑責

        最近新聞報導台中有名男子在身無分文的情況下至加油站加油,待加完油後,該名男子趁加油站員工將油槍歸位時,在不付錢的情況下,逕自騎車離開加油站,該名男子的行為有何刑責?

        刑法第339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而詐欺罪之成立要件需行為人施用詐術,使相對人陷於錯誤,相對人因該詐術行為而有財產上之移轉。而這種加完油不付錢的行為與吃霸王餐不付錢一樣,如果行為人一開始就是不打算付錢的情形,要求員工將油加入油箱的行為應該屬於施用詐術的行為,待加完油後逕自離開,詐欺罪就已經既遂。

        如果加油前事先沒有白吃白喝的犯意,加完油後才不打算付錢呢?此時有兩種情形會出現,如果行為人是趁加油站員工不注意趁機跑走,由於行為人並未有施用詐術之行為,不成立刑法詐欺罪;行為人如果是用計逃跑的話,如用言語分散加油站員工的注意力或是謊稱要回家拿錢,此時行為人仍會成立刑法之詐欺取財罪。

        本案,新聞中的男子已經是加霸王油的慣犯了,所以可以推斷他一開始就不打算付錢,因此,他這種加霸王油的行為會成立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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