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條例案

本案的委託人為被告于某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之刑法第305條的恐嚇危害安全罪,經由本人辯護後,法院判處被告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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