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資法
為規定適用勞動基準法勞工之最低工資,保障勞工及其家庭之最低生活,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勞動部特別制定最低工資法,以保障廣大勞工的基本權益。
由於物價連年上漲,尤其疫情過後特別嚴重,如果基本薪資沒有與時俱進會造成勞工生存權有所影響,本法即是訂定一套衡量最低基本薪資一個準據,要求行政機關每年都要定期審議我國最低基本工資的合理性與否,本法內容大致如下:
最低工資審議會
最低工資審議會依最低工資法的規定由勞動部組成於每年第三季召開會議,審議最低工資。因為工資的提升涉及國家經濟層面,其成員也有明確的規定,由勞動部長兼任召集人,另置委員二十一人:勞動部代表一人、經濟部代表一人、國家發展委員會代表一人、勞方代表七人、資方代表七人、專家學者四人。
審議會就最低工資之審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親自出席。如未能就審議案達成共識,得經出席之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議決之。
研究小組
研究小組是在該最低工資審議會前,勞動部應組成的研究組織,目的為利於最低工資之審議,研究小應持續掌握社會經濟情勢,並就最低工資之相關事宜進行研究。每年四月要做成最低工資實施影響報告、並將研究報告與調整建議於審議會開會前30送交審議會。研究小組的組成內容如下:
一、專家學者四人至六人。
二、國家發展委員會、經濟部、財政部、衛生福利部、勞動部及行政院主計總處指派之人員。
衡量基準
由於調整基本工資涉及國家經濟層面,過高會造成企業負擔使企業出走,過低則會影響勞工生存權,所以基本薪資的調整要有一定的依據,不可以隨民粹任意的調整,依最低工資法第10條的規定,最低薪資的調整依據應以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擬訂調整幅度。
除了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為調整依據外,研究小組還可參考:
一、 勞動生產力指數年增率。
二、 勞工平均薪資年增率。
三、 國家經濟發展狀況。
四、 國民所得及平均每人所得。
五、 國內生產毛額及成本構成之分配比率。
六、 躉售物價及民生物價變動狀況。
七、 各業產業發展情形及就業狀況。
八、 各業勞工工資。
九、 家庭收支狀況。
十、 最低生活費。
以此作為調薪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