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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被告盧某涉嫌違反刑法第344條及第344條之1的重利罪與加重重利罪,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而被告又以強暴、脅迫、恐嚇、侵入住宅、傷害…等足以使人心生畏懼之方法討債,得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法院雖判處被告有期徒刑9月,但經由本人爭取後,給予被告易科罰金之機會,以此代替入監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