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副總統參選人之國籍問題
每當選舉時各個候選人的國籍都會被拿出來做檢視,尤其是總統大選的時候更是如此,因為不論是擔任公務人員或公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國籍法的規定,雙重國籍及非我國國籍之人原則上皆不得擔任我果的公務人員及公職,但是,如果要參選總統、副總統有關國籍限制的規定又比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國籍法的規定更嚴格。
依國籍法第20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其已擔任者,除立法委員由立法院;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民選公職人員,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解除其公職外,由各該機關免除其公職。同法亦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擬任本條所定應受國籍限制之公職時,應於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到職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也有相關規定,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原則上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如果依上述的規定只要現在有中華民國國籍或同時具備他國國籍的情形下原則上就可以選公職及擔任公務人員,那為什麼某政黨的副總統候選人已經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放棄美國國籍了,還會被在野黨攻擊呢?因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有更嚴格的規定。該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了要擔任正副總統須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且曾設籍十五年以上之選舉人,年滿四十歲之積極要件;而同法第2項規定,不得有以下消極要件,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因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第二項即是問題所在,在野黨提出的立論基礎就是:蕭姓候選人曾聲明從出生到2001年是美國籍。自2001年起,她開始擁有中華民國籍。在2019年4月她又再次聲明擁有中華民國籍,並強調已放棄美國籍。如果此番言論屬實,這時候問題就來了,因為該名副總統候選人即屬於歸化取得我國國籍,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是沒資格參加總統大選的。不過真相到底如何就有賴中選會審查,本文只是引述在野黨的立論基礎,討論現行法律規定,該等主張非本人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