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訴訟中的地方自治保障案件
近年來曾出現中央與地方間的權限爭議,最有名的案例如各地方政府對於萊豬的規定、台中市政府以自治條例限制台中火力發電廠的排碳量…等政治案件,對於如何處理此等權限爭議,憲法訴訟法第82條規定,地方自治團體之立法或行政機關,因行使職權,認所應適用之中央法規範牴觸憲法,對其受憲法所保障之地方自治權有造成損害之虞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而中央與地方的權限爭議有二,分別為中央法令侵害地方自治與中央行政行為侵害地方自治。
中央法令侵害地方自治
此類的侵害是地方政府在行使職權時,受中央所規定之法令所拘束,但該法令屬於地方自治之範疇,法令會造成地方自治權有所損害之可能,此時可以聲請憲法訴訟。而此訴訟的議決門檻需大法官3分之2人出席,總額人數2分之1人同意。
中央的行政行為侵害地方自治
以下三種情形屬於中央行政行為侵害地方自治權:
一、自治法規,經監督機關函告無效或函告不予核定。
二、其立法機關議決之自治事項,經監督機關函告無效。
三、其行政機關辦理之自治事項,經監督機關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在發生此三種情形時,地方政府縣需特過行政訴訟救濟,待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才可聲請憲法訴訟,而此訴訟提起須於裁判送達後6個月內為之,且須確實對地方自治造成損害之可能。而議決門檻也與上述一樣,需大法官3分之2人出席,總額人數2分之1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