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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被告張某遭檢察官起訴,檢方認為被告是基於不同行為而分別違反兩個竊盜罪,依刑法第320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經由本人為其辯護後,法院認為被告只有犯一個竊盜罪,另依涉及竊盜之行為為無罪,且有罪之部分,法院給予被告易科罰金之機會而不需入監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