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
如果法律規範與憲法規定相互牴觸可否聲請憲法訴訟判決?依憲法訴訟法第47條規定,國家最高機關,因本身或下級機關行使職權,就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由此可知答案是肯定的,但實際上以聲請判決的聲請人不僅限於行政機關,其他人也有資格聲請,但所需遵循的程序有所差別,以下我們分別作介紹:
國家最高機關
如前述47條規定,國家最高機關,因本身或下級機關行使職權,就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如果是下級機關在行使職權時發先自己所適用的法律規範可能違憲時,得報請上級機關聲請。如果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如中選會、公平會、NCC),於其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範圍內,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立法委員
憲法訴訟法第49條規定,立法委員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就其行使職權,認法律位階法規範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由此可知立法為原達到一定的比例也可聲請,不過限於其行使職權時,且限於法律牴觸憲法之案件。
法院
依憲法訴訟法第55條之規定,各法院就其審理之案件,對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依其合理確信,認有牴觸憲法,且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有此可知法院要聲請憲法訴訟的要件如下:
- 合理確信違憲
- 限於法律(行政命令法官本有職權拒絕適用)
- 對案件判決結果有直接影響
- 提出確信違憲之見解
人民
依憲法訴訟法第59條規定,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也就是說人民要聲請憲法判決須符合下列要件:
- 以用完所有審級救濟途徑
- 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
- 涉及人民基本權
- 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6個月內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