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校長是否應遵守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近日某總統參選人去海洋大學演講,校長以公立學校要行政中立為由限制學生發問,卻又在該次演講活動中公開支持該候選人,每當選舉要到了都會檢視公務人員的言行是否中立,其實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有明文規定哪些人須遵守行政中立,這次就先專門介紹誰需要受到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的規範。
行政中立的目的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為了使公務人員依法行政、執行公正、政治中立,因此限制公務人員餐與政治或活動,雖然公務人員得加入政黨,但不得兼任黨職、介入黨政及兼任公職候選人辦事處之職務。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的適用範圍
本法的適用範圍就是誰需要遵守行政中立法,本法既然以公務人員冠名了,當然是以限制公務人員為主,惟公人務員其實有廣義、狹義之分,究竟指何者?幸好行政中立法第2條已明文規定,本法所稱公務人員,指法定機關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依法任用之職員。在此之下學校的工友、老師似乎不需遵守行政中立法。
但單純限制公務人員可能無法達到本法的立法目的,所以,本法除公務人員外亦有準用對象包含:
一、公立學校校長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納入銓敘之公立學校職員及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職員。
三、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公立學術研究機構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
四、各級行政機關具軍職身分之人員及各級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軍訓單位或各級學校之軍訓教官。
五、各機關及公立學校依法聘用、僱用人員。
六、公營事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之人員。
七、經正式任用為公務人員前,實施學習或訓練人員。
八、行政法人有給專任人員。
九、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
這類人員雖不具公務人員身分,但仍有遵守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義務。
本案,海洋大學的校長屬於本法第17條第1款的準用對象,自然得遵守行政中立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