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警察洩密案
近來三重警局的偵查佐涉嫌將民眾的個資洩漏給不法集團,而後三重警局及嫌疑人之住處遭到檢調搜索,關於本案警察洩漏他人個資之行為會觸犯刑法何種罪名,分析如下:
洩漏國防以外機密罪
依刑法第132條規定,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從法條文義中可知,本罪的行為主體需要具備公務員身分,警局的偵查佐自然屬於刑法第10條,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而秘密屬於國防以外密,如果是與國防有關之機密則屬於刑法第109條之洩漏國防秘密罪。但本罪所保護的法益是國家法益,因此,此處的秘密應與國家政務或事物上有利害影響才屬於本罪的秘密,如內政、財政、外交、司法、經濟、考試…等事務。至於車籍資料、戶籍…等個人資訊,在不涉及國家政務的情形下,自然不會構成刑法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但仍可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公務員服務法等其他法規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