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力巨人案

        近日有新聞報導有網友在DCARD罵人長得像車力巨人而挨告,案件遭檢察官起訴而後法院判處罰金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根據新聞報導賣人的人被依刑法的誹謗罪判刑,但我查了一下,該案檢察官是以刑法的公然侮辱罪起訴,到了法院後,法官認定被告某些言論涉及到誹謗罪而變更起訴法條,也就是說檢察官認為被告犯的是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而法官認為被告的網路言語中有的除了涉及公然侮辱外,亦有設籍地310條的誹謗罪,究竟二者如何判斷,說明如下:

        刑法第309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也就是說本罪的成立要件是行為人須在公然的場合下為之,而公然是指以不特定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知狀況即是公然,而侮辱則是指行為人以抽象謾罵之方式來侵害他人名譽之行為。

        刑法第310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本罪是指行為人指謫或傳述會損害他人名譽者即成立本罪,而不以公然為必要。

        由此可見公然侮辱及誹謗罪二者好像有點相似,其區分標準就是在於甚麼是侮辱?甚麼又是指謫傳述,實務認為,誹謗罪中的指謫傳述是針對具體事實所為之評論;而侮辱則是對他人為抽象主觀的謾罵。

        對於罵人長得像車力巨人的案件,檢察官認位屬於具體指謫的誹謗罪,但從證據清單中可知,網友罵人並沒有單純罵原告長得像車力巨人,而是包含其他道德上的貶損、謾罵等侮辱性字眼,因此認定有公然侮辱及誹謗罪的競合。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