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書
刑法第210條至第220條為偽造文書罪章,這類犯罪也是我們在新聞上常見的社會案件,但文書的定義為何?路邊的塗鴉與租賃契約的文字是否具有相同效力?刑法上「文書」須具備以下要件:
一、意思性:就是人所書寫的物體須具備書寫者的內心的意思或想法,並涉及到一定的權利義務關係。
二、文字性:文書的表示方式是以文字或特定符號所表示。
三、有體性:文書的書寫內容載體虛記載在有體物之上。
四、持續性:在上述的載體上,人們所書寫的文書需要持續存在一定的時間,而不會消滅。
五、證明性:證明性為文書最重要的要件,文書之所以要以刑法來保護其真實性,就是因為其所記載的內容得以證明各項權利的存在、義務的範圍,並涉及到個人或公共的信用性。
在具備上述要件後,人們所書寫的物體才屬於刑法上的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