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文書

        文書的功能需同時具備保證功能及證明功能,但有些文字、符號、圖像或照相,單純從外觀上並沒有完整的文書特性,但依照習慣或是當事人的特別約定,足以證明有特定的權利義務關係時則屬於刑法第220條所稱的準文書,而偽造文書罪章所保護之客體除保護文書的信用性外亦包含準文書之信用性。

        以本人曾經處理關於冒用他人名義書寫標單之案件為例,法院認為,以冒標他人之互助會,茍標單上除書寫被冒標者姓名及欲標取會款所出利息之金額外,並書有「標單」之意旨,而就文義內容之本身,使人一見即知係投標會款之標單,該標單固係刑法第210條所稱之私文書。

        但是,如僅在紙上書寫被冒標者之姓名及所出利息之金額,就文義本身並不足以獨立表示一定用意之證明,在沒有民間互助會之習慣至下,且無從認定其上之文字,係用以表示該名義人願出所書金額之利息以標取互助會會款之證明,則非刑法第210條所規定之私文書,而屬同法第220條以文書論之準私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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