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用毒品案

本案的被告陳某涉嫌施用二級毒品大麻,依毒品危害條例第10條規定,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經由本人向間方極力爭取後,檢方遂參酌刑法第57條之規定,給予被告緩起訴處分之機會,緩起訴期間為兩年,也就是說被告於緩起訴期間遵守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作成之命令,待兩年過後該緩起訴即產生不起訴處分之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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