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
法律的規範通常有其界限,對於個案的複雜性往往無法做出鉅細靡遺的規範,此時則有賴行政機關在法律授權的情形下,訂定行政命令或針對個案作出相關函釋,來補充法律規範的不足。由於此類規範的複雜性,往往會造成各法院對於同樣的法律或命令產生不同的法律見解,此時會造成人民無所適從,在此情形下賦予憲法法庭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限。
聲請人
依憲法訴訟法第84條之規定,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之聲請人為人民。
聲請要件
一、用盡所有審級救濟程序
二、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
三、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三個月的不變期間內提出聲請。
聲請書
提起此類憲法訴訟應提出聲請書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聲請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或居所及應為送達之處所;聲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其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或居所。
三、有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職業、住所或居所。
四、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五、見解發生歧異之經過及所涉法規範。
六、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
七、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
八、關係文件之名稱及件數。
議決門檻
此類憲法訴訟的議決門檻須由大法官總人數的2分之1人參與評議,參與評議的人數2分之1人同意。
審理之效力
憲法法庭判決就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與原因案件確定終局裁判有異時,聲請人得依法定程序或判決意旨請求救濟。原因案件為刑事確定裁判者,檢察總長亦得據以提起非常上訴。
憲法法庭就法規範見解所為之統一解釋判決,各法院應依判決意旨為裁判。但是,不影響各法院已確定裁判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