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優位原則

        法律優越原則乃是基於依法行政原則而來的一項子原則,也是限制國家機關行為之一套原理原則,也就是說國家機關所為之行為,不論是立法行為或行政行為,皆不得與法律規範相互牴觸,而法律則是指憲法第170條規定之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

        由上可知行政機關的行為不得違反法律,因此不論是行政機關發布行政命令或是所為之行政行為都不得與法律規定相互牴觸,我國憲法第171條,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第172條,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即是法律優位原則明文化之結果。而對於法律與行政命令之關係則規定於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1條,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由此可知,我國法令關係乃是上下層級關係,下級的命令不得違反高位階的法律及更高位階的憲法,即憲法>法律>命令,而命令當中,上級機關的命令>下級機關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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