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棄致死案
上星期除了虐童事件造成輿論譁然外,還有另一則新聞引起關注,高雄市林園區清水岩路遭民眾發現路旁有一名女嬰遭到棄屍,經查是謝姓男子與許姓女友涉案,對於這起案件女嬰的父母會違反刑法甚麼罪名,則要看女嬰死亡的原因才能判斷。
假設真的如新聞報導中行為人的供述,女嬰在出生時就已經死亡,行為人不會構成刑法之殺人罪與遺棄罪,這兩個罪名的行為客體需要是「人」,既然嬰兒在生產時就已經死亡,不會出現殺「人」及遺棄無自救力之「人」的情形,自然不會成立刑法的殺人罪與遺棄罪,行為人只可能成立刑法第247條之毀損屍體罪,僅得處以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女嬰遭遺棄時還活著呢?這時候行為人會成立刑法第294條之遺棄罪,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本案嬰兒因父母的遺棄行為而死亡者得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此外,如果父母在遺棄小孩時,有預見小孩死亡時,且對於嬰兒死亡結果也不會違反父母的意願,此時行為人同時會成立不確定殺人罪,而法院通常都會以殺人罪來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