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期徒刑假釋撤銷後執行殘餘刑期案

        最近憲法法庭又宣判刑法條文違憲,這次違憲的法條是刑法9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該條文規定,無期徒刑假釋經撤銷者,一律執行固定殘餘刑期滿20年或25年。對於此規定,大法官認為,撤銷假釋的原因眾多,刑法第79條之1的規定,不分撤銷假釋之原因係另犯罪或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之規定,且也沒有就犯罪之情節暨所犯之罪應執行之刑之輕重,以及假釋期間更生計畫執行之成效等因素,以分定不同之殘餘刑期,於此範圍內,不符比例原則,違反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至遲於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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