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本案的委任人為邱姓被告也就是本案的被上訴人,被告持有原告民國109年11月10日簽發之票據號碼624801號、內載票面金額新臺幣230萬元、未載到期日、並記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下稱系爭本票),被告並執系爭本票向高雄地院聲請強制執行。原告主張系爭本票係受被告恐嚇脅迫下所簽發,系爭本票係為賭債,經由本人為被告爭取權益,並主張應由原告負舉證責任,法院採信本人之主張,駁回原告之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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