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責任與自己責任

        我們在新聞上常看到公司違反行政法義務遭到行政機關處以罰鍰,公司如果違反行政法義務老闆要受到處罰嗎?如小范為廢棄家具回收買賣業者,其所經營的家具行因存放過多的廢棄家具而無處堆放,遂將廢棄家具棄置於附近溪流的河床邊,事後遭環保機關查獲,主管機關應該要裁罰家具行還是小范?

        依行政法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行為人,係指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也就是說違反行政法義務的處罰對象不限於自然人,法人一為裁罰對象,所以公司違反行政法義務行政機關當然可以對其裁處罰緩。

         公司遭到裁罰後會產生另一個問題,對於公司違反行政法義務,該公司的老闆實際上為最大的受益者,此時要如何處理,為了避免這種情形,行政罰法第15條有明確規定,私法人之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其職務或為私法人之利益為行為,致使私法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該行為人如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應並受同一規定罰鍰之處罰。此為代表人之自己責任;同條第2項規定,私法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因執行其職務或為私法人之利益為行為,致使私法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私法人之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如對該行政法上義務之違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未盡其防止義務時,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應並受同一規定罰鍰之處罰。此為行政罰之代位責任。也就是說如果該違法行為老闆是行為人此時老闆也要受處罰,因為老闆自己也有責任。如果法人或公司的受僱人違反行政法義務,老闆未盡到防止義務時,此時,老闆亦須受到處罰。

        本案,小范為家具行的有代表權之人,其違反行政法義務,主管機關自然可以裁罰該家具行及小范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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