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霸凌事件之調和程序
依據教育基本法第八條規定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其中霸凌行為防制機制、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在此情形下催生出教育部所發布之校園霸凌防制準則。此準則頒布後校園霸凌事件仍頻傳,遂在113年4月做出修正,期待未來園霸凌防制準則真的能發揮功效,避免學生因為校園霸凌受害。本次新增調和程序即是本次修法重點。
首先引進修復式正義,由處理小組委員基於中立、公正之立場,調和及調查事件促進雙方當事人對話與相互理解,化解衝突,修復關係及減少創傷。小組成員的組成應置委員若干人,其人數以三人或五人為原則,至少過半數委員應自生對生人才庫外聘,但偏遠地區學校至少三分之一委員應自生對生人才庫外聘。
當事人雙方得自由選擇採行調和或調查程序;調和程序應經雙方同意,始得為之。調和程序開始後可能會出現以下情形:其一,一方無意願,或者處理小組委員認為有運用權力影響調和進行,則立即停止;其二,調和成立,雙方達成協議時,應作成調和協議,且雙方應受調和協議之拘束。但經雙方同意變更,或客觀判斷,調和協議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立法者希望藉由調和程序來達成雙贏的局面,使受害者減少創傷重新出發,也給予加害者改過自新之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