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之重開
人民對於行政機關做成之行政處分的通常救濟方式為訴願、行政訴訟,而不論訴願抑或行政訴訟,人民欲提起該救濟都有時間限制,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行政訴訟之提起,應於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後2個月內提起。如果過了30日或2個月的時間限制要怎麼辦呢,此時在符合一定條件下可以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提起行政程序之重開。
申請人
得提起行政程序重開的申請人為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因重大過失而未能在行政程序或救濟程序中主張其事由者不得提起程序之重開。
重開之時間
應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三個月內為之;其事由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自發生或知悉時起算。但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已逾五年者,不得申請。
重開之要件
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並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該行政處分:
- 具有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有利於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之變更者。
- 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處分者為限。
- 其他具有相當於行政訴訟法所定再審事由且足以影響行政處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