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公務員罪
近日發生台南市議會的議長到警察局對兩位執勤的員警大罵,「你這次死啦」、「你們都沒路用」、「你保護我甚麼?你保護罪人啦!」「你們都內神通外鬼」、「你娘」等語而遭法院判刑,本文試就此議長的行為討論何謂侮辱公務員罪。
構成要件
刑法第140條的侮辱公務員罪其實與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之構成要件上有相似之處,皆是對他人為侮辱之行為,但是,從侮辱公務員罪知名稱可知行為人侵害他人名譽的對象需要為公務員,惟並非對公務員有所謾罵、侮辱即會成立刑法第140條之罪,本罪的保護法益是保護國家的信用性及可靠性,因此,還需要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對其有侮辱行為才有可能成立本罪。反之,被害人雖具有公務員身分,但並非執行職務,如公務員下班途中在公車上與他人起爭執,遭對方以三字經問候,此時只會構成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而不會構成定140條的侮辱公務員罪。
侮辱行為
從前述之內容可知,本罪行為人需要有侮辱之行為,而何謂「侮辱」,從本案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的判決書可知,法官認為侮辱是指直接對人辱罵、嘲笑或其他表示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尊嚴之舉動而言。
本案,台南市議長對值班員警說:「你這次死啦」、「你們都沒路用」、「你保護我甚麼?你保護罪人啦!」、「幹你娘」、「你們都內神通外鬼」、「你這個分局長還內神通外鬼」、「你娘」等言語即屬於侮辱行為。
綜合以上論述,邱姓議長對於值班的員警辱罵之行為成立刑法第140條之侮辱公務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