場所主人之責任

阿豪在墾丁經營民宿,小范趁暑假期間去該民宿住宿,在退房的時候,小范發現他放在民宿的手錶不見了,試問阿豪是否應負責任?

場所主人之責任

依民法第606條規定,旅店或其他供客人住宿為目的之場所主人,對於客人所攜帶物品之毀損、喪失,應負責任。由此可知,場所主人所採之責任為無過失責任,也就是說只要旅客的物品在旅店有所滅失,場所主人原則上即有賠償責任,但同法有例外規定,如果物品毀損、喪失之原因屬於不可抗力,或是可歸責於旅客或隨從之人,場所主人得例外不需負責。

不得事先免除

我們常會看到旅店會有告示牌說,貴重物品請妥善看管之類的告示,但依民法第609條之規定,場所主人之責任無法預先免除,如果有類似之揭示其法律效果為無效。

消滅時效

如果依前述規定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此時請求權人要特別注意,此規定之消滅時效與一般的消滅時效規定不同,依民法第611條,消滅時效期間只有6個月。

 

本案,除非小范有不可抗力或因物之性質或因客人自己或其伴侶、隨從或來賓之故意或過失所致者,否則,阿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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