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辯護案件
最近,台劇八尺門的辯護人頗受關注,劇中的主角是是公設辯護人,被指定為劇中的被告阿布所犯之殺人罪辯護,在現實中,並非所有案件審判長皆應為被告指定辯護人,而劇中的案件即是強制辯護案件的態樣之一,以下是說明何謂強制辯護案件:
強制辯護的原因
不是所有的被告都具有法律常識,在無專業法律知識下,被告單獨受到刑事審判往往無法為自己主張其應有之權利,使其無法受到公平審判,甚至有可能在受誘導的情況下做出不利之陳述。因此,立法者就重罪及特定身分之人的刑事案件,明文規定一定要有辯護人協助,審判才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此即為強制辯護制度。
強制辯護案件
依刑事訴訟法第31條規定,以下之案件審判中被告一定需要辯護人協助:
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
二、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
三、被告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
四、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
五、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者。
六、其他審判案件,審判長認有必要者。
在上述各種情形下,被告若沒有選任辯護人,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違反強制辯護的法律效果
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規定,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所定之案件無辯護人到庭者,不得審判。如果法官仍然在無辯護人到庭的情況下審判呢?此時,依同法第379條第1項第7款判決當然違法。
在劇中被告阿布所犯的殺人罪即是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的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所以,案件到法院後,審判長就應該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幫被告指定辯護人。